世界华人华侨和平促进会
( 会 章 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爲世界华人华侨和平促进会。英文译名爲THE WORLD OF CHINESE & OVERSEAS CHINESE PEACE PROMOTE ASSOCIATION,简称WOCPPA。
第二条 本会是香港警务处牌照课正式註册之非牟利社团,社团註册证明书编号:REF.CP/LIC/SO/19/33505,各项职务均爲义务职。
第三条 本会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,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,开展多层次、全方位的民间友好工作。
第四条 本会及各会员必须遵守各国及各地区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不得危害国家安全,不得违背社会公德。
第五条 本会各会员必须依照章程从事任何活动,并遵循公开及透明的原则。
第六条 爲了规范本会的组织和活动,维护本会,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力量和一切爱好和平的全球华人华侨参与公益事业,促进世界和平,特定本章程。
第二章 宗 旨
第七条 本会以增进世界各国华人华侨之间的瞭解和友谊,推动及开展经济、科技、环保、文化等国际交流与合作,维护世界和平、促进共同发展爲宗旨。
第八条 同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、机构、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、平等、互利、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係。通过互相访问,举行纪念会、报告会、座谈会,参加双边会议,交换资料等,增进相互瞭解,发展友谊。
第九条 致力於维护世界和平、人类共同安全的事业,声援各国人民爭取社会进步、维护国家主权的正义斗爭。
第十条 促进世界对外民间经济、贸易、社会、教育、环保、科技等合作,推动人才交流。
第十一条 开展世界各地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活动,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,进行友好访问,举办演出和展览。
第十二条 开展其他有关世界华人华侨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。
第三章 各地分会设立、变更和撤换
第十三条 设立分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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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分会发起人必须应同及按照本会会章及宗旨办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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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所属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或备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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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分会必须有固定的会址及联络方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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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印章或文件等资料要妥善处理并提交複印件到本会备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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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够独立承担一切民事或刑事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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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立组织架构(包括审查各会员的资格,委员会成员産生程式和任期,职权和议事规则等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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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立財务会计报告的编制(包指財産管理及使用制度等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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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分会举行任何活动,必须经本会同意及授权才可开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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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文件提交本会作出申请,并代本会发给批准文件后才可正式设立分会。
第十四条 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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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分会如有任何变更,必须在变更日起计十四天內用书面方式通知本会。
第十五条 撤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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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法按照本会会章及宗旨办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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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本会作非法或违法的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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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或间接举办或参加有损本会声誉的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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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职权用本会名义收取任何捐赠、赞助或报酬作私人用途(包括私分、侵佔及挪用等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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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出现严重问题。
第四章 会员资格
第十六条 本会採取个人会员制。分爲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、正式会员、普通会员、青年会员及学生会员等七种。凡认同本会理念,不论国籍,填写申请表,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爲会员。
1. 荣誉会长:对世界、社会有贡献之知明人士,由会长、副会长或理事提名,经议决通过,可被邀请入会。
2. 名誉会长:凡热心赞助及支援本会活动,对本会有贡献之友好人士,经理事会议决通过,方可成爲名誉会长。
3. 名誉顾问:凡拥有专业资格并自愿向本会堤供免费专业服务之友好人士,包括:执业律师、核数师、会计师、工程师、科学家及商界名人等均可申请,经理事会议决通 过,可被邀请入会。
4. 正式会员:凡认同本会理念,热心社会工作之友好人士,填写申请表,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爲正式会员。
5. 普通会员:凡认同本会理念之友好人士,填写申请表,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爲普通会员,无投票及表决权。
6. 青年会员:凡25岁以下,中学毕业以上程度,热心社会事务及认同本会理念之青年朋友,均可参加,无投票及表决权,日后可进升为正式会员。
7. 学生会员:凡16-23岁,在学人士,热心社会事务及认同本会理念之青年朋友,均可参加,无投票及表决权。
第十七条 会 费
1. 荣誉会长(被邀请入会,免入会费、年费)
2. 名誉会长(入会赞助费50,000元以上,年费5,000元)
3. 名誉顾问(须提供免费专业服务,免入会费、年费)
4. 正式会员(入会费1,000元,年费2,000元)
5. 普通会员(入会费500元,年费1,000元)
6. 青年会员(入会费100元,年费 300元)
7. 学生会员(入会费50元,年费150元)
第十八条 正式会员之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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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会议时有发言权及表决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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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举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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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被推选担任本会会务执行人员(包括理事长、干事等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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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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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对本会工作堤出建议和批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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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到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服务。
第十九条 正式会员之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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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承担本会委託的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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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援并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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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和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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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,由正式会员选举理事,每届任期两年,连选得连任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
1. 审查本会工作报告;
2.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3.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4. 推举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和名誉顾问等;
5. 选举副会长、干事和秘书等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干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。必要时常务会议可决定组成人员的个別调整,并负责向下届理事会报 告。常务会议可决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,并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。根据需要,常务会议可召集不定期理事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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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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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据会章及执行会长交办之任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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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通过,可罢免理事长等职务。
第二十四条 会长/副会长的职权
1. 执行本会之组织章程及条例,并对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负责;
2. 负责处理本会一切会务,并需向大会提出各项经费运用情形及各项会议之执行进度。
3. 对外代表本会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/常务理事会会议
召开日期依需要自行订定,一般提案之决定应有二分之一成员出席,并以多数票通过始爲有效。重要提案则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出席,并以出席率之70%通过始爲有效。
第五章 经费来源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
1. 会员入会费与年费;
2. 社会各界的捐助及赞助;
3. 本会举办活动的收入;
4. 促进及协助各会员的商业活动得益;
5. 政府资助等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址:香港新界屯门新合裏5号美基工业大厦10楼A室
本会网址: http://www.worldpeace13579.com
第二十八条 本会银行户口资料:
银行名称:中国工商银行(亚洲)
户口名称:世界华人华侨和平促进会
港元往来户口号码:708-502-00412-3
港元储蓄户口号码:708-511-02500-9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始生效。
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经常务理事会討论,经三分之一或以上成员出席,多数討论通过后始爲有效。